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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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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2-01

 3月15日,河南省民政厅印发《关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民〔2017〕2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社会组织成立之后,党建材料应当如何移交?移交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按照中央、省委文件精神,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在各级党建机构的指导下开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任务是督促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及时成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为此,《通知》规定,在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登记管理机关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和《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复印件分别移交相关部门,由其指导社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移交业务主管单位;脱钩后的社会团体、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民政部门作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移交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通过移交,实现登记管理机关与党建机构的信息共享和责任对接。
二、社会组织拟任主要负责人指什么?
社会团体主要负责人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指:执行机构负责人;基金会主要负责人指:理事长。
三、过渡时期申请成立的社会组织,应当如何落实同步建立党组织的要求?
对于正在办理登记审批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知发起人补交《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该社会组织登记后、社会组织申领证书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
四、《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中拟成立组织党建形式如何选择?
拟成立的社会组织中有3名以上正式中共党员的,选填独立支部;有1名以上3名以下中共党员的,选填联合支部、党的工作小组、临时支部、党小组;没有中共党员的,选填党建联络员。来源:民间组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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